试用期月薪8000元,转正后不得少于10000元吗?
导读
案情简介
赵先生于2017年4月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测试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约定月工资标准8000元。
2017年12月,赵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按照1万元的标准支付转正后的工资差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按双方约定的转正后工资足额发放”,赵先生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8000元,双方从未约定转正后月工资标准1万元。
经过询问,赵先生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主张虽双方没有约定转正后月工资标准1万元,但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因此,按照80%的标准,自己试用期工资标准时8000元,转正后工资就应该是1万元;现在科技公司一直按照8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支付支付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结合证据情况采信了公司的主张,认定赵先生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与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致,均为8000元,判决驳回了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律规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的80%,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工资标准/80%”为转正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款是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做出的“不低于”的保护性规定。
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
因此,“试用期工资标准/80%”即为转正后工资标准的逻辑推理,在法律上并不成立。